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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

2018-07-16 09:51 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继2003年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之后,围绕多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件变化及新时代发展形势要求,发布的又一个旨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有序健康发展的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轨道交通有序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其中,在着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方面,《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改革创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多方参与和部门协同相结合,在对标和借鉴国际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监管要求,对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治理体系,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监管的必要性

(一)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资金需求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公益性特征明显,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保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避免因监管措施不当,造成城市不顾自身实力盲目超前建设、建设规模过于集中等问题。

(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要与地方财力相匹配,否则会加重地方财政负担,影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主动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各环节、全流程的动态监管,做好精细化管控。

(三)落实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

2003年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总体朝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在交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中,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简政放权,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事权,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同时,改革新形势提出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强化综合监管的新要求。为深入做好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监管体系。

二、此次政策在监管措施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监管范围更加全面

一是界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监管范围。《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定位,即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对于具体系统制式,要求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建设规划报批。二是统筹考虑建设与运营维护。比如“要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等。三是加强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各环节责任单位履责行为的监管。

(二)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意见》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省级有关部门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同时,也对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各环节重点监管的责任行为进行了明确。

(三)重点措施环环紧扣

《意见》紧密围绕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以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从完善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实施监管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特别是,通过相关措施的相互嵌套、环环紧扣以及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及联合惩戒,针对规划调整、项目审批、制式选择、投融资模式、资金保障等重点环节容易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系统强化了责任机制和监管效力,体现了精细化管控。

三、若干主要监管措施的解读

(一)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的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和运营期都会涉及大量的财政支出,为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有力、有序、有节”,《意见》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政府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指出除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同时,《意见》也从加大站场综合开发、规范PPP模式、创新市场化融资手段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措施对于强化资金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关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任务艰巨,主动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及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以往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文件中,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准入条件已不足以反映地方城市建设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以往文件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环节全流程动态发展能力的监管机制还需要完善。为此,《意见》通篇体现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理念,并以专节形式进一步突出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暂缓批准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城市的新开工项目。这些措施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加强规划和项目监管的措施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不仅仅是完善审批体系,更重要的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监管主体责任关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全过程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为此,《意见》提出健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后评价机制等具体措施。同时,《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机制中“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这些措施符合国家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决策部署,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所长汪鸣 副主任王杨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印发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开展前瞻性规划研究工作,以城市财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为实施条件,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质量,确保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近远期结合,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工程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着力提高综合效益。

衔接协调,集约高效。坚持多规衔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的相互协调,集约节约做好沿线土地、空间等统筹利用,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导作用。

严控风险,持续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和运营管理,加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完善规划管理规定

(三)严格建设申报条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以上申报条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四)强化规划衔接提高建设规划质量。城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线路,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6年。建设规划要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着力提升投资效益。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要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相衔接,通过交通枢纽实现方便、高效换乘。要加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创新应用,鼓励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人才培养,将人才培养和保障措施纳入建设规划。

(五)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首轮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后续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一律不得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要认真审核规划建设规模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同地方财力相匹配。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初审责任,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时序等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六)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已经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实施期限不得随意压缩。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建设规划调整应在完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予以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原则上本轮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

三、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七)规范项目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已审批(核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城市政府和相关企业不得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有轨电车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

(八)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城市政府应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支持各地区依法依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开展符合条件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

四、强化项目风险管控

(九)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应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十)坚守安全发展底线。把安全作为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生命线,落实城市政府和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勘察设计,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和业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的人才培养主体责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城市政府安全监管执法,逐步形成覆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完善规划和项目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动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权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地方政府要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加强项目稽察,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城市政府负责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城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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