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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08-22 14:11 来源: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3209公顷以内,建设用地净增控制在882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510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净增量控制在5972公顷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内部探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

“三区一县”要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不得突破规划的控制规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的时序,划定城镇和工矿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用地规模和布局。

二、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要加大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加快城中村改造,尽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提高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积极开展压煤村庄搬迁整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虑到淮北市农村居民点布局情况,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确定规划期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由现状29954公顷减少到29919公顷。

三、合理制定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1.工业用地

制定严格的产业项目供地政策,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提供建设用地。

继续紧抓国家中部崛起的机遇,推动淮北市由能源型城市向重化工业为主导的城市转型,积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完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

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根据淮北市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投资强度指标。

2.城镇居住用地

加大居住用地供应调控力度,通过居住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结构,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严禁别墅类住房土地供应。人均城镇居住用地控制在102.4平方米以内,提高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和中心城区外围区域的居住用地容积率。

3.商服用地和其他用地

引导商业服务业向城区集中,发挥集聚效益。引导教育用地集中布局,促进教育基础设施的充分利用和共享,适度控制高等学校用地规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生均用地标准原则上按下限进行控制。继续强化行政办公用地整合力度,提高行政办公用地集约利用率。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按国家4A级以上标准建设,同时注意节约用地。

4.农村居民点用地

从严控制宅基地审批,坚持“一户一宅”。加强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通过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和公共服务集中提供等引导村庄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功能。规划中严格新村住宅建设标准和人均用地面积定额。在安排压煤村庄搬迁新村用地时,规划的新村住宅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层,人均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四、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建设用地布局与空间管制的要求,结合城市用地的拓展方向和实际需求,并充分考虑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的衔接,在市域内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保留和新增城镇村建设用地以及独立工矿用地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各工业园区等城乡建设用地,区域面积约21893公顷。

允许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根据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实际需求,有条件建设区主要包括城镇发展备用地和建设选址暂不具体的工矿用地等,区域面积约5316公顷。

有条件建设区内执行严格管理措施,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照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国务院审批。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为市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重点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区域面积约241738公顷。

限制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4.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城乡建设开发的区域,区域面积约5008公顷。

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利用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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