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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简况

2017-04-18 11:00 来源:住建部

一、2016年和2017年工作情况

我省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要求,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城市规划三年提升行动(2016-2018年)工作方案》(鲁建发[2016]6号),明确规定全省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全面核查工作;2015-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省城镇化建设资金中列支400万元专项用于372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工作,目前已全面完成登记建档,并开设了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网站,建成了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择优编撰了《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精粹》。

从2017年开始,对各市、县(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地方申报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但未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提请省政府公布新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名单。

我省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优秀建筑确定工作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成立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优秀建筑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建立分工协作、定期督查、公众参与等机制,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优秀建筑确定工作。

二、2017年拟继续开展的工作

(一)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提请省人大修订《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导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指导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加强规划管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动态管理机制。提请省政府认定新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做好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退出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保护不力的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三)公布认定新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指导市、县(市)进一步认真核查辖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关情况,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一批历史优秀建筑。对各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核查,提请省政府公布认定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

(四)加快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度。2017年,选取10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30个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使用省财政列支的专项资金,编制保护规划方案,整治街区、建筑及周边地区的整体环境,对年久失修遭受破坏的街区、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整治街区、建筑及周边地区的整体环境。进一步推进20个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5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五)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遴选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案例,编印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图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宣传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识,吸引更多的部门、学者和群众关注,参与到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传承中来,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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