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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07-20 14:16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提出,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

国函〔2015〕10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兰州是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81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7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50平方公里以内。促进中心城区和兰州新区协调发展,有序疏解人口和城市功能。根据兰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安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做好兰州新区规划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2〕104号)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特色产业、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突出对内对外开放,突出改革创新,推动兰州市在带动甘肃及周边地区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国向西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保障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荒山整治和工业灾害防治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加强对兴隆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加强黄河两岸生态防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宜居城市。要将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纳入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金天观、河口古民居历史文化街区,青城、金崖等历史文化名镇(村),兰州黄河铁桥、八路军兰州办事处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做好沿黄河两岸的建筑控制和风貌特色管控,保持兰州市“两山夹一河”的整体山水格局,构建具有现代都市特色和西北地区风情的城市景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兰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兰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5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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