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九)《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一)《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沈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1288088公顷。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市农用地面积98996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682864公顷,园地面积13241公顷,林地面积164440公顷,牧草地面积33810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9560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585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58315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33663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387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02271公顷,其中水域面积61001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41270公顷。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程度高。
(二)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耕地比重大。
(三)中心城区集中发展,集聚效应明显。
(四)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第七条 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
(二)局部地区土地退化严重。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期内,围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构建和谐沈阳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土地科学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建设用地理性增长和节约集约用地战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战略和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战略。
第九条 土地利用目标
充分利用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建立与沈阳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模式。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73581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97200公顷以上。
(三)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全面推进。2006年到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22642公顷。
(五)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六)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和62800公顷以内。
(七)加强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适当增加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提高建设用地对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整合城乡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用地,适度集中城镇工矿用地,适度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十二条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规划期内对卧龙湖、仙子湖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石佛寺水库等水源涵养区及生态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强化水源保护工作,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保持辽河、浑河、蒲河等水系及山体的自然形态,形成区域国土生态屏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环境优美的生态宜居之都为目标,整合市域自然山水等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形成“一带、六区、八廊、多点”的生态屏障系统格局。
第十三条 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依托城镇工矿用地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确保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引导交通用地网络化发展,形成分工明确、级配合理的城市道路网,预留交通走廊,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合理布局水利设施用地,改善区域水土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强化交通和基础设施走廊的支撑和拉动作用,通过聚合中心、强化轴带和分区引导,构建“多中心、轴带式”的市域城镇发展新格局。规划市域形成“一城、六轴”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一城”指中心城区。“六轴”指依托复合交通走廊形成沈大、沈山、沈本、沈铁、沈抚和沈阜六条城镇发展轴。辽河以北重点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加强县域中心的集聚发展。辽河以南重点推进城镇密集区的协调发展。规划形成中心城区—新城—新市镇—一般镇四级城镇体系等级结构。
第十五条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
依据资源禀赋和农业产业区域比较优势,特别是各区、县(市)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布局,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规划农业用地形成现代化农业先导区、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总体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稳定棋盘山、五龙山、卧龙湖、仙子湖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发展区
主要包括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现状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拓展的重点区域。该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便利,是全市经济集聚和扩大开放的核心区域。
第十八条 东部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区
该区域土地利用重点突出生态服务功能,充分考虑山水自然景观和生态保护要求,以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适度安排生态旅游设施用地以及与区内人口相适应的城乡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中部平原高效农业发展区
该区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资源丰富,种植业发达,是沈阳市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优质米基地。
第二十条 西部农牧综合发展区
该区域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土地利用应坚持以生态治理和保护优先,维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合理引导林、牧、矿业经济发展。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般农业发展区包含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耕地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及其他零星地类,在市域内广为分布。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建设;区内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面貌,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林业发展区
区内土地利用以林业生产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为主;区内应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荒山绿化等生态整治工程,推动市域生态屏障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镇村发展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应与经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建设应注重内涵挖潜,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利用非耕地,严格用地标准控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五条 独立工矿区
指独立于城镇村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大中型矿山等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的建设;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区内土地以生态保育和修复为主,对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主要以生态旅游、休闲观光为主。
第六章 科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八条 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的调控。加强建设用地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引导中心城区、新城和新市镇协调发展,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发展,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9044公顷以内。
第二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深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全面掌握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属和面积、类型和分布,建立存量用地信息系统。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利用城镇闲散地、批而未供土地。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环保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工业用地需求。
第三节 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充分考虑沈阳市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战略地位,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
第三十三条 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的合理用地。建设用地供给要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规模等级相均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繁荣县域经济。
第三十四条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十五条 保障重大交通项目用地
加强交通用地的整合和优化,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提高综合运输能力。铁路方面重点保障哈大客专、沈丹客专、京沈客专、沈阳枢纽环线等铁路用地需求;公路方面重点保障沈康、沈彰等高速公路,明沈线、沈平线、丹霍线等干线公路以及公路客货运站场的用地需求;航空方面重点保障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全市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并举、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与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用地,保障重要河流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地。规划相继进行石佛寺水库、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和辽西北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辽河等河流防渗、险工治理工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保障能源、环保用地
保障煤炭、电力、石油、风能和太阳能等能源项目用地,促进煤炭、电力、油气工业及其他能源工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能源需求。以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生态城市为重点,保障环保用地需求。
第五节 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十八条 允许建设区
按照保护资源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间的协调衔接,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允许建设区。区内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沈抚、沈北、佟沟和胡台4个近郊新城,辽中、新民、法库、康平4个远郊新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镇村的城乡建设空间区域。
允许建设区内土地应主要用于城、镇、村或工矿发展建设,土地用途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引导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规模边界调整审批,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调整渐规范、布局趋优化”。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为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规划弹性,加强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管控,划定有条件建设区。区内用地空间主要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
第四十条 禁止建设区
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的特殊保护需要,加强相关规划间的协调衔接,严格土地生态和重要战略资源保护,划定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湿地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禁止建设区内土地应主要用于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相悖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符合主导功能的土地开发建设前,应严格前期评估与论证,制订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第四十一条 限制建设区
指市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未纳入允许建设区的村镇建设用地、部分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用地。
限制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结合土地综合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大力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综合产能;市级层面限制建设区内的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级规划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时划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七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北至蒲河、西至于洪区大潘街道界、东至三环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北沙河。
中心城区范围内现状建设用地39700公顷,人口460万,人均建设用地86平方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80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三条 产业和功能布局
以“金廊、银带”为骨架,构建“一主、四副”的城市空间结构。“一主”指城市主城,包括三环内用地及浑南新城,是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服务职能的集中体现区域。“四副”指主城外围4个副城,分别为铁西产业新城、蒲河新城、永安新城和浑河新城,是主城综合服务职能拓展和城市核心生产职能发展的主要区域。通过加快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推进优势产业集聚建设,逐步实现副城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四条 生态用地布局
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并结合城市生态资源分布特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形成“三环、三带、四楔、南北绿廊”的绿地空间布局。“三环”指环城水系、三环绿化带及四环绿化带。“三带”指贯穿城市的浑河、蒲河及沈抚运河三条滨水生态带。“四楔”指从不同方向由外延伸到城市内部的生态绿楔。包括东北楔、西北楔、西南楔及东南楔绿地。“绿廊”指依托河流、铁路、道路绿化带、公共开敞空间等形成多个南北方向通风廊道。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对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七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制度建设
第四十八条 适时制定规划实施配套措施
根据辽宁省规划实施管理各项措施,结合全市实际,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措施。
第五十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规划实施评价。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
第五十一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行业用地的调控
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 建立生态用地保障机制
建立生态用地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三节 完善和创新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第五十三条 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有利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激励机制
研究利用存量土地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废弃的建设用地,对可以收回的,依法及时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十五条 发挥土地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落实国家土地税收政策,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税费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第四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第五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
第五十七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以“金土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数字国土”建设,充分利用遥感、地理信息技术等建立基础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节 建立土地规划监督保障、公众参与机制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将公众参与贯彻到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
第五十九条 建立规划信息公开查询制度
建立规划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将规划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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