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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江:城市更新必须保护传承好历史文化

2025-05-29 15:02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同济大学教授

城市是城市生活的物质空间容器,同时也是城市精神文化活动的最重要物质空间载体,是人类文明历史最重要的舞台,承载着人类社会的重要集体记忆。城市是最大尺度的人类物质产品,也是最大尺度的人类文化产品。城市不同的物质空间形态会给人们带来不同的空间感受,让人们产生不同的空间认同。城市空间形象以及在其中发生的活动与事件使城市空间产生厚重的历史感、场所感,从而成为人们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城市的空间认同是文化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大大加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最终成为这座城市人们的灵魂归属。因此城市的物质功能属性和城市的精神文化属性同为城市的两大基本属性。

城市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体,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维护、改造和更新。城市更新是城市生命体永恒的状态和不变的主题。人类的城市文明正是因此而生生不息,不断得到发展与升华。但这种生命活动在大部分情形下应该是小规模渐进式的,而非大规模断裂式的。城市更新行为应该以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为前提,这才是符合城市生命体发展规律的有机更新。在中国已经持续了40年的快速大规模城市改造与建设活动,作为一段特殊的历史必将迅速转型——从粗放型增量增长走向精致型存量发展的有机更新。城市更新在本质上,既是城市经济生产活动和追求美好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延续城市文明成果的必然要求。持续稳步地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正是这一重大历史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的必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要保护传承好城市的历史文化。

首先,要理清家底。老城及其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极为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必须高度珍惜。摸清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文化遗产资源底数,划定最严格的保护范围是当务之急。应对现存所有的历史建筑、城市历史空间开展文化遗产的价值鉴定。通过深入细致的专业甄别,划出不可触碰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红线。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甄别评估的过程和结论法定化。在城市更新和开发过程中明确“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未经历史文化价值甄别与评估,一律不得进行更新和开发。经过历史文化价值甄别与评估后得出的结论和保护要求,必须在更新开发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必须坚决落实“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从“拆改留,以拆为主”的状态迅速转变为“留改拆,以留为主”。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加强老旧房屋拆除管理,坚决制止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在城市历史片区的更新改造中,反对简单成片拆旧建新。城市更新活动应该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和“最大隐蔽原则”,在保护延续城市历史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小尺度提升改造或小规模“针灸式”改造,特别是针对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隐蔽性改造”。对于经过专业甄别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后明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旧建筑旧街区,坚决禁止拆真建假。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中,还要特别注重城市历史空间肌理的保护与延续。

第三,要坚持活化利用。城市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于一般器物文物的保护。城市与建筑的生命在于使用。消极被动地保护不是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核心。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只能在始终保持城市生命活力,始终保持其活化利用的状态下才能得以实现。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最重要在于如何激发遗产空间的当代活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竞争力的源泉。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度利用,通过持续的有机更新不断提升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和优化城市空间品质,从而不断激活历史文化遗产的当代活力。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原有功能的延续与新功能的合理转换都应被鼓励,传统材料工艺的延续与新技术的合理应用都应被提倡。发展城市文化旅游事业,使城市历史文化得到更多展示与彰显,也可使隐性的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当下经济价值,并最终转化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事业的重要资源。但必须摆正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坚决反对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

第四,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城市历史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也包括对地名的保护。城市在不断的改造更新中不仅要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历史空间肌理得到延续,城市许多具有强烈历史文化意味的地名,体现了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了中华历史文脉,在城市和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也必须得到悉心保护与传承。

第五,要完善管理机制。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高效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政策保障。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适应于城市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管理制度。但对于更为复杂的、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城市运维管理,我们尚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法律法规就成了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而建立起适应于城市与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适应于历史文化保护复杂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即是这一历史任务的重要内容与题中之义。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只有真正实现了全社会的公共参与,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更新机制,城市的可持续有机更新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也才真正体现人民城市的根本理念。

城市的历史文化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更应具有当代活力。城市的历史文化不仅属于昨天,也属于今天,更属于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