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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4-07-04 11:0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普通会员申请表.docx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学生会员申请表.doc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通讯会员申请表.doc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doc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会员主体地位,规范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授权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审批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者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且是从事以下城乡规划领域工作的人士或单位:

(一)城乡规划研究;

(二)城乡规划设计;

(三)城乡规划管理;

(四)城乡规划教育。

或者是从事以下城乡规划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士或单位:

(一)国土、区域与城市研究;

(二)城乡建设;

(三)建筑工程;

(四)服务于城乡规划技术领域;

(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及其他政府规划领域;

(六)遗产保护;

(七)法律与公共管理研究。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

(二)参与学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有关职务的选举;

(三)被选举担任学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有关职务;

(四)参与学会有关事项的表决;

(五)申报获得学会颁发的或学会推荐的各类奖励;

(六)获得学会推荐作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七)优先、优惠参与本会及其所属的各二级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八)优先、优惠获得本会会刊和其他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九)优先在本会会刊及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

(十)访问学会官网会员专区;

(十一)参与学会组织的咨询、评估、认定、标准研制等专业技术项目;

(十二)参与学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交流;

(十三)申请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联合会员资格;

(十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通讯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和本会出版的其他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通讯会员不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三、四条权利。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资深会员有权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中适用的规定外,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本会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二)向学会推荐申报有关国际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三)向学会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四)向学会推荐获得本会颁发各类奖励的候选人、组织机构或项目;

(五)申请承担学会组织或委托的项目;

(六)要求本会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七)普通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八)免费获赠《城市规划》杂志一份。

第九条 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仅限于城乡规划及其相关领域,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相抵的目的。

第十条 本会会员除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外,还须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规划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本会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1、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2、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资格;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5年,或通过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院校毕业、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4年;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满5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当地城乡规划工作有重大贡献;

5、热心并积极支持城乡规划和学会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等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1、城乡规划专业的研究生;

2、通过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品学兼优、专业课成绩达标。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普通会员,可以申请本会资深会员的称号:

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

2、曾担任本会理事、从事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工作满40 年、有正高级职称者;

3、本会普通会员会籍满12年、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40 年、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章程,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门和台湾从事城乡规划的科技工作者,曾经专门从事有关中国城乡规划的研究,或曾经参与中国内地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十二条 地方城市(乡)规划学会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本会普通会员资格要求,并在地方城市(乡)规划学会缴纳会费后,经地方学会推荐,可以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普通会员

1、本人填写《普通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经以下任一机构或个人提供介绍意见:本会会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地方学会、本会二级组织;

3、以上介绍单位或个人在填写介绍意见前需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4、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5、缴纳会费;

6、颁发《普通会员证》。

(二)学生会员

1、本人填写《学生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就读学校的一名本会会员或院系(研究所)填写介绍意见,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4、缴纳会费;

5、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

1、本人填写《资深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省级城市(乡)规划学会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会二级组织提出推荐意见,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资格审查;

4、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颁发《资深会员证》;

6、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颁发一批资深会员证书,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通讯会员:

1、本人填写《通讯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本会两名会员填写介绍意见,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资格审查;

4、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缴纳会费;

6、颁发《通讯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费缴纳:

(一)普通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60元,采取按届趸交的方式缴纳,由本会开具普通会员会费缴纳收据;

(二)学生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30元,采取按年缴纳,由本会开具学生会员会费缴纳收据;

(三)资深会员:

按普通会员缴纳会费。

(四)通讯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20美元,采取按届趸交的方式缴纳,由本会开具通讯会员会费缴纳收据。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

(一)普通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后延续会籍。

《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二)学生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续交会费后延续会籍。

学生会员的会籍随学籍的结束终止,《学生会员证》随学籍的结束失效。

(三)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证》终身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通讯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后换发《会员证》。《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独立行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

2、依法获得城乡规划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

3、依法成立的城乡规划研究和咨询机构;

4、大学城乡规划院系;

5、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城市(乡)规划学术团体:

6、依法注册登记的城乡规划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

7、依法成立的城乡规划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企业;

8、依法成立的国土、区域与城市研究,规划研究与编制机构。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格证书、近3年从事的主要工作或业绩、近3年本单位职工的主要学术论著;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资格审查,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4、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缴纳会费;

6、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的会费为5000元,采取银行转账的办法按届趸交的方式缴纳,由本会开具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收据。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后重新换证。《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发生以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将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4、在申报各种资质、奖励时虚报成绩;

5、其他恶意或有损学会声誉与团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会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1年2月22日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0年1月27日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16年5月2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会费趸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学会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参照其它社团的做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理事和常务理事作为学会会员的杰出代表,是学会的中坚力量,当选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广大会员对于这些个人及其单位的肯定。理事和常务理事对学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壮大肩负着直接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为了便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缴纳会费、履行义务,对理事会费实行一次性趸交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趸交理事会费的理事和常务理事除享有《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

1、免费参加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五届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包括会议注册费,资料费,会议期间安排的学术考察费用、工作餐费用,不包括住宿费用)及其同期召开的理事会;

2、免费获得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的《城市规划》杂志。

3、免除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向《城市规划》杂志投稿的审稿费及版面费等费用。

第五条  除用于第四条规定的目的外,理事会费还用于:

1、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成本费用;

2、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供相应服务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理事会费趸交的标准为:

1、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每届(五年)15,000元。

2、理事:每年2,000元,每届(五年)10,000元。

第七条  理事会费趸交方式:每一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三个月内办理趸交手续,五年任期一次交清。学会开具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上述第四条的理事特别权利不可转让。逾期不趸交理事会费,视为自动放弃第四条规定的特别权利。

第九条  趸交理事会费后,理事不再另行交纳理事任期内的个人会费。

第十条  本规定四届一次理事会2009年审议通过,2016年5月2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