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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初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

2017-10-16 14:30 来源:中国文明网 作者:谭志红

东莞初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

历史文化保护有了标准和蓝图

东莞老街夜色。曹永富 摄

在东莞市莞城街道中兴路—大西路、象塔街、兴贤里等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标识牌用中英双语注明了这些地段的历史文化价值,“总区域图”让人们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地理环境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寺前街等路段和容庚故居等历史建筑都嵌上了同样风格的标识牌。自2011年提出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目标以来,东莞市初步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各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地段因此有了“身份证”.

编制保护规划让历史文化保护有章可循

申报名城,规划先行。重任在肩,东莞以申报促保护,全面发动专家、学者和技术团队等力量,系统地研究和探讨东莞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的框架、重点和路径。2013年5月,东莞市正式启动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工作渐入人心。

作为东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工作的重要技术指南。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东莞市多次邀请国家、省有关领导和专家,为规划编制以及名城申报工作把脉献策。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2014年9月举行的专家评审会上,该规划得到了专家们的一致认可。去年4月,《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获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保护规划》明确了保护思路,合理划定了历史城区180公顷的规划范围、中兴路—大西路等8处历史文化街区和可园、县署、钵盂山等8处历史地段,并分别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及针对性保护要求。

除了《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东莞市近年来还组织编制了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修缮设计方案和重点地区整治工程设计等各类保护规划,构建了层级鲜明、类型齐全、覆盖全面的保护规划编制和研究体系。目前,东莞编制的各类保护规划共计25项,其中,名城保护规划1项,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20项,整治规划4项,相关规划3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这些规划,历史文化遗迹就有了标准和蓝图,哪些地段不能随便拆,哪些建筑要重点保护,让人一目了然。

依据上述规划,结合东莞古城发展特征、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等实际,东莞建立了“四个层级、两个重点”的总体保护框架。其中,四个层级指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地段、文物与历史建筑等,两个重点指东莞历史城区和东莞历史文化街区。其目标是突出东莞城市特色、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系统保护市域历史环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地段、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重要内容,保存江海交汇、滨水而兴的独特禀赋,塑造“岭南人文古邑、时尚山水新城”的城市特色风貌。

在名城规划确定的总体保护规划框架下,东莞以保护详细规划为抓手,以试点先行为原则,审慎稳步地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结合规划保护重点和实施计划,已推进了历史城区标识系统工程、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历史建筑评定工作。目前,东莞已先后公布了两批共278处历史建筑。近期,还启动鳒鱼洲工业区6处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

同时,启动了一系列文物修缮工程,包括中兴路—大西路、象塔街、兴贤里、大雁塘和竹园历史文化街区等街区修缮整治工程,并准备启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第二期维修工程、南社和塘尾村古建筑群维修工程、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金鳌洲塔和蒋光鼐故居维修工程、东莞市不可移动文物下桥钱氏宗祠和东湖寺维修工程等35项文物修缮工程。

完善管理制度让历史文化保护有规可依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这是《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立下的规矩;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这是《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明确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实需要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这是《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严格规定。

2016年4月5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4部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的管理办法,把保护、开发、利用提升到了新的发展阶段,让历史文化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中,《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遵循“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持续利用”的宗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社会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以及专家聘请、课题研究和公益宣传等。

《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近年来,东莞市政府责成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制局通过广泛调研和周密论证,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密集出台了相关政策管理规定,以推动历史文化保护法制化进程。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与镇街政府也制定了文物保护与修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历史环境整治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办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操性。

目前,全市已出台的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共9项,还计划出台《东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修缮指引》《东莞市历史建筑预先保留制度》《东莞市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技术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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