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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简况

2017-04-27 09:23 来源:住建部

一、制度建设情况

(一)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了省级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我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指导协调,推动省直部门之间建立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要求我厅会同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历史建筑保护的配套政策法规,完善历史建筑认定、保护规划实施、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监督管理、公众参与、资金保障、激励和补偿等体制机制。

二是建立了专家咨询顾问制度。2015年,我厅启动广东省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筹建工作,印发了《关于推荐广东省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粤建规函〔2015〕2207号),目前,共有27个专家。这些专家专业范围涵盖了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建筑学、艺术史、法律,及文化传播等领域,负责为全省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定和规划评议。

三是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工作联络员制度。2016年,为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掌握各地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加大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我厅要求各设市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各确定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作联络员,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工作联系网络。

(二)不断完善规范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政策体系。

一是加强立法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内容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专门篇章:明确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明确保护名录的范围、要求和认定程序;将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保护方案的编制、审批办法。广州、汕头、佛山等市在上位法框架内,充分结合地方实际,利用地方立法权出台了相关的历史建筑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是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明确了我省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的工作目标,并提出确定保护范围、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现状普查、建立保护名录、规划管理、抢救性保护、修缮维护、活化利用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等9个方面的主要工作,特别是在强化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方面,提出了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2016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中也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名录”。

(三)不断加大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一是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保护纳入规划督察工作内容和遥感监测重点内容。2015年,我厅组织了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全省各地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规划督察,发出督察意见书1份、专项督察意见反馈22份,推动全省各地全面启动了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初步摸清了我省历史建筑基本情况,推动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模式的探索。2015年,我厅建成省规划建设遥感监测执法系统,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出台了《广东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将历史文化保护纳入遥感监测重点。

二是严肃查处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行为。2015年,我厅联合部、省督察员严肃督办查处、媒体曝光开发商擅自拆除佛山市汾宁古道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老建筑事件,对开发商作出予以480万元土地违约金处罚、责令足额缴纳限期复建的2000万元保证金、限期恢复原貌等一揽子处理。

三是加大相关工作业务指导。2016年,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后,我厅及时转发到全省(粤建规函〔2016〕2365号),对工作组织安排、具体内容和进度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围绕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提出的“三年计划五年完成”的目标,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快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2015年,我厅还联合广东电视台拍摄了《保护历史建筑 留住历史记忆》专题电视宣传片,在“广东新闻联播”上连续播出4次关于历史建筑保护专题报道,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二、2016年工作情况

(一)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普查以及整理统计工作。在我厅的持续督导下,我省所有城市均已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原则,开展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普查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共有14个地级以上市公布了历史建筑名录,共计4619处;其中,9个地级以上市对1477处已公布的历史建筑进行了挂牌;12个地级以上市报送了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情况,共计69处。

(二)启动省市历史建筑信息平台建设。我厅于2016年开展全省历史建筑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广州、珠海、东莞等11个地级以上市也正在研发或已经建成历史建筑信息系统,用于历史建筑的建档、管理工作。其中,广州市历史建筑纳入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中,实现了与总规、控规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珠海市将无人机、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化技术运用到历史建筑普查、测绘工作中,极大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开展相关研究和业务培训。开展了《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指南》、《广东省城市更新地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研究,推进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的完善;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培训”等相关培训活动。

(四)大力弘扬岭南建筑文化。会同省文化厅等部门开展了首届“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评选并向社会公布了首届9位“名匠”;推进潮式营造法式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收集整理潮州古建筑布局、构件特点以及施工方法,完成了《潮州传统建筑营造法式——泥、石作》的编写工作,拟于近期出版;结合“中国遗产日”相关活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宣传系列活动,举办了“传统建筑建造技艺图片展”。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是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色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展现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做好普查、建立名录、设立标志、划定范围、强化管理、活化利用等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督促仍未报送名录的城市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现状普查、统计和报送;指导已报送名录的城市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档、挂牌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二)结合“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重点加强乡村地区历史建筑的抢救性保护工作。结合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和沿线贫困村的“精准扶贫”,进一步简化明确乡村地区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出台相关专项政策,对乡村地区的历史建筑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将乡村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我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中,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纳入我省“整县推进的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中,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拓宽乡村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来源和流入渠道,为各种形式的资金进入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提供政策支持,强化乡村地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指南和城市更新地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规范等,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鼓励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加快推进历史建筑保护立法工作。指导各市加快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鼓励各市探索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等多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经费投入与财税补偿机制。

(四)着力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对各市历史建筑建档和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统筹协调。汇总建立全省各市的历史建筑数据库,结合普查、确定工作新进展,实现名录动态更新。加快历史建筑信息平台与其他规划建设管理平台的融合,融入“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建设。利用平台数据,开展省级历史建筑推荐和确定工作。

(五)加强传统历史建筑保护工艺传承。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中提出的“以潮汕‘工匠文化’传承为试点,培育和发掘岭南传统营造法式”为契机,继续加大对岭南传统建筑工艺复兴与创新的支持。实施岭南传统建筑工艺的抢救保护,继续挖掘推出一批民间建造工艺匠人,提高传统建筑工艺匠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美誉度;加大对特色古建研究、设计、维护和施工企业的扶持,为岭南传统建筑工艺复兴与创新提供平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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