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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规划条例》审议通过 杜绝规划乱象需法律给力

2014-09-02 10:18 来源:经济日报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制订、调整编织了“笼子”,然而法律条文并未得到严格落实,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规划应该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有序调整,但这种调整须在规范的前提下、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推进。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此,社会舆论反响积极,认为此条例针对时下一些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的弊端,给编制规划“设卡”、给规划调整“上锁”,有助于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作为遏制规划调整乱象的重要举措,“人大管规划”体现了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大进步。但是,要见到实效,还取决于执法能否到位。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这句顺口溜,是对一些地方规划窘境的莫大讽刺。本质上说,城市规划应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突出城市发展的预见性、长远性和稳定性。但一些城市的规划如同“过家家”,往往随着领导个人的更替而变化。与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相伴的,是众多城市建筑“英年早逝”,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生态环境脆弱,并引起社会舆论质疑。

相关决策者喜欢随意调整城市规划,似是国内外“通病”。《权力与建筑》作者迪耶·萨迪奇就曾表示,“当权者喜欢建筑有其必然的原因:从最基本的方面来说,土木建设可以提供大量工作机会,吸收剩余劳动力,有助于社会稳定,决策者的决断和魄力也能从中很好地体现出来,而更重要的是,建筑可以作为一种手段,通过它来告诉世人建造者的丰功伟绩。”

正因如此,法律也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明确条文。我国《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制订、调整就编织了“笼子”,明确要求城乡规划不能因地方领导的变更而变更,不能因个别领导的意见擅自修改;对违反规划修改程序的行为如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责任也作了详尽规定。然而,法律条文并未得到严格落实。现实中,因随意调整规划而被问责的官员少之又少,惩治上的乏力无疑又进一步放大了随意变动规划的冲动。即便一些城市规划饱受诟病,也大多以“好心办错事”、“交学费”、“集体决策失误”等理由搪塞过去了。

当前,城市发展十分迅速,规划也应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有序调整。关键在于,这种调整须在规范的前提下、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推进,而不是少数领导“灵感乍现”的“拍脑袋”。一方面,规划的编制与调整要尽可能让百姓参与,规划的实施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优化政绩考量方式,更多实行过程式政绩评估,避免短期化、极端化的唯结果导向。同时,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也十分必要。实践证明,此举能够更好约束“非理性决策”冲动,更好促进依法办事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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